電力一線
一、輸電收入管制的目標
實施對輸電收人的管制,是為了能夠對輸電成本進行有效控制。采取的管制方式要具有激勵機制。實施管制應達到以下目標:
(1)要能夠在輸電網使用者與輸電網擁有者(或輸電服務者)之間公平分配輸電產生的效益。(2)保證輸電網擁有者(或服務者)能夠對電網投資、運營和維護,使得電網經營達到良性循環。(3)防止電網經營者獲得壟斷利益。(4)為現有輸電網髙效運營創造條件。(5)促進發電側和配電側電力市場開展有效競爭,促進輸電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有效競爭。(6)促使電網經營者向電網使用者公開其決策程序及其依據的信息,增加透明度。(7)促使電網經營者公平對待所有的電網使用者。
二、輸電收入管制的原則
對電網經營企業輸電收入管制的原則、方式、內容等由政府管電機構制定。管制原則如下:
(1)如果實際條件允許,應盡量通過在輸電服務上引入競爭機制的方式來降低輸電的壟斷程度,保護用戶的權益。(2)如果實際條件不允許,那么就應該采用“收人(贏利)限額”的經濟管制方式。(3)確定對輸電收入的管制方式必須考慮以下要求:
1)激勵電網經營者自身愿意髙效率地建設和運營電網。
2)為能夠從整體的角度,在發電側裝機(備用)容量出力,需求側管理和輸電網擴容之間進行合理選擇創造條件。
3)合理確定風險在電網經營者和電網使用者之間的分攤。
4)在電網經營企業有效投資和有效運營(維護)的基礎上,保證其獲得一個合理的、風險可控的利潤回報。為此,政府管電機構應對歷史來源不同的電網資產以及新形成的電網資產的評估制定準則或標準。
5)考慮到以下幾方面,所采用的管制方式必須相對穩定、前后一致:①平衡電網經營者和電網使用者之間的利益要求;②輸電網具有投資密集、擴容投資不經常以及使用壽命長的特性;③盡量減少管制成本和不確定性因素影響;④原來所做的一些管制決定。
三、輸電收入管制方式和運營機制
借鑒國際經驗,建議對輸電收入采用“CPI-X”的管制方式,或者采用加入一些激勵機制后的修正的“CPI-X”管制方式。采用“CPI-X”的管制方式,即采用“通脹系數-生產效率”管制方式(根據國外經驗,X通常取值0?2.5,并每4年核定一次)時,政府管電機構要確定一個“輸電收人限額”。根據國際經驗,其有效期不應低于5年。在采用“收人限額”對輸電收人進行管制期間,管制者必須考慮電網經營企業的輸電收入要求。涉及到以下幾方面工作:
(1)對輸電服務需求增長的估計。(2)確定輸電服務的標準(包括法規確定的以及雙方協議的)。(3)根據電網經營企業的電網運營、維護和投資成本期望值,并考慮輸電服務需求增長估計值以及服務標準,來合理地判斷、估計電網經營企業可以獲得的潛在效益。(4)確定電網經營企業且適用于輸電服務的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根據國際經驗,此時要考慮一個商業企業投資者和電網經營者在提供電網服務時所面臨的同樣風險時,它所要達到的風險可控現金流量回報率。(5)—個公平合理的風險可控的現金流量回報率的確定要考慮有效投資和“沉沒資產”。(6)電網經營企業的稅賦要和提供的輸電服務內容掛鉤。(7)電網經營企業按事先協議和交易規則對電廠給予輸電網的支持有償支付。管制機構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取消既定的“收人限額”:
1)該收入限額制定的依據(信息)是錯誤的。
2)電網資產所有權有重大變化,進而導致輸電收人需求產生重大變化。并隨之確定一個新的“收人限額”,在本管制期的剩余時間內執行新的“收人限額”。
四、電網經營企業應公開的信息
電網經營者要按管制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形式將其年度財務報告呈送管制機構,管制機構公布其財務和運營業績。根據呈送的年度財務報告,管制機構監督檢查電網經營者遵守“收入限額”的情況;分析評價受“收人限額”約束的輸電服務和不受“收人限額”約束的輸電服務之間的成本分攤情況,確定交叉補貼情況;核定電網經營者財務、經濟和運營的指標數據(這些指標數據可作為下一輪“收入限額”和其他管制措施確定的參考信息)。管制機構還可以按有關規定要求電網經營企業提供其他信息。管制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對提供的信息進行保密。
五、管制機構應公開的信息
管制機構在確定“收人限額”或做其他決策時,必須公布決策的依據和必要的細節。其細節內容應包括:
(1)采用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后者包括公式與計算過程);
(2)輸人數據的選定及其理由闡述;
(3)在確定“收人限額”或其他管制措施的定性和定量分析過程中,管制機構所作的其他假設的細節。